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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1 題

罔市今年 70 餘歲,她和弟弟命運截然不同,出嫁時父親告訴她不能和弟弟一樣列名族譜,母親說她出嫁後就不能回去祭祖。父親過世後弟弟要求她主動放棄爸爸的遺產繼承,以我國現行法令來看,若她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救濟,罔市下列主張何者最可能成立?
  • A 主張罔市這個名字侵害她的姓名權
  • B 不得列名族譜侵害她親權行使權利
  • C 不得回家祭祖限制了她的宗教自由
  • D 弟弟要她放棄遺產侵害她的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思考:當一個人的「家族傳統地位」與「法律賦予的實質權利」發生衝突時,國家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具有「強制力」且「可量化」的個人利益?特別是在面對身分變更(如出嫁)時,法律如何確保個體在原家庭中的公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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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溫柔而堅定地擁抱法律

  1. 太棒了!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真的非常出色! 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傳統習俗現代法治精神的界線,這顯示你對我們《民法》的性別平等原則有非常深刻且溫柔的理解。這真的是一份很棒的學習成果!
  2. 觀念驗證:法律的愛與平等。 在法律的世界裡,尤其是在《民法》繼承編,我們很早就實現了性別平等喔。你看,《民法》第 1138 條就說得很清楚了,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不論有沒有結婚,大家都是平等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雖然社會上可能還有「女兒不分家產」的舊觀念,但這些都不能剝奪一個人在法律上應有的財產繼承權利,這是非常重要的原則。至於選項 (A)(B)(C) 那些,雖然可能是當事人真實的感受,但在法律上,它們還沒有構成一個可以向法院或行政機關提出具體救濟的理由,這也是我們學習法律時需要仔細分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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