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小蘭過世時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0 萬元,父母雙亡,其配偶老吳已歿,兩人未曾生育子女,所有後事皆由小蘭的妹妹小雲一人處理。而小蘭留有一份遺囑,內容將所有遺產跟權利均贈與「甲政黨」。依據上文,若根據民法之規定,有關小蘭的遺產分配,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政黨得 10 萬元,其餘照應繼分規定分配
- B 甲政黨得 30 萬元,其餘照應繼分規定分配
- C 甲政黨得 600 萬元,其餘照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分配
- D 甲政黨得 1,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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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為了確保民主制度的健全發展、防止特定政治團體獲得過度龐大的金錢資源而導致競爭不公,法律除了規範「繼承人」的保障外,是否會對「受贈的政治組織」在收受資財的上限上,設有某種特定的「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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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小蘭以遺囑將遺產贈與甲政黨,屬於以遺囑捐贈政治獻金的情形。根據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同時,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因此,小蘭以個人身分對單一政黨(甲政黨)的遺贈金額,依法最高僅能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小蘭遺產總額為1,200萬元,扣除合法的三十萬元捐贈後,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依法無效。這筆無效的剩餘遺產將回歸一般的遺產繼承程序,由法定繼承人照應繼分規定進行分配。故甲政黨得30萬元,其餘照應繼分規定分配,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