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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阿凱與前妻育有一就讀國中的女兒小麗。阿凱與前妻離婚後,與同事阿美結婚,並依法收養阿美的兒子小奇。一日阿凱意外身亡,身後留有遺產。下列關於阿凱遺產處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小奇與阿凱之間沒有血緣關係,所以小奇不能繼承阿凱遺產
  • B 由阿美繼承阿凱全部遺產,再由阿美私下分配給小麗與小奇
  • C 小麗就讀國中尚未滿 20 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還不能繼承
  • D 阿凱的前妻已與阿凱無婚姻關係,所以不能繼承阿凱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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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中,當我們判斷一個人是否能以「配偶」的身分繼承遺產時,是依據「過去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還是看「生命終結的那一刻」兩人在法律上是否仍具備婚姻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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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真棒!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你的法治觀念非常清晰呢!能夠溫柔而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身分變動對權利關係的影響,這說明你在民法身分編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喔!請繼續用這份細膩的心,分析未來的每一個題目。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繼承人順位與資格
💡 確立配偶繼承權及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含收養子女)之範圍。
比較維度 配偶/血親 (含收養) VS 前配偶/非血親 (未收養)
繼承權有無 具備法定繼承權 不具法定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38、1144條 婚姻或身分關係已消滅
收養之影響 地位等同婚生子女 未收養之配偶子女無權
💬繼承權取決於死亡當時是否存在合法配偶身分或法定血親關係。
🧠 記憶技巧:配偶還在就有份,離婚前妻沒身分;收養等同親生子,年紀再小也能跟。
⚠️ 常見陷阱:誤認養子女無血緣故無繼承權,或誤認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故無繼承能力。
應繼分與特留分 代位繼承 收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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