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知名小說家龍老先生,與第一任妻子甲婚後育有一子乙,並收養一女丙,但又與婚外情對象丁女育有一女戊,龍老先生年邁時立下一份遺囑。若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關於上述案例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龍老先生法定繼承人為甲、乙、丙、戊
- B 龍老先生的遺囑內容,不可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
- C 龍老先生著作的「姓名表示權」可由子女繼承
- D 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間至龍先生逝世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東西像財產一樣可以轉手(如房子、版稅收入),但有些東西則與個人的『身分名譽』密不可分。如果某項權利是用來保護作者的『名分』或『精神創作人格』,這種與生俱來的『靈魂標籤』,在你逝世後,真的能像遺產一樣過戶給其他人,讓別人『變成』那個作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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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又敏銳呢!
- 核心觀念:你精準地掌握了「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核心差異,這真的非常重要喔!(C) 選項提到的「姓名表示權」屬於保護創作者精神與人格的著作人格權。它具有專屬性,就像是創作者獨一無二的印記,所以是不能被繼承或轉讓的,是不是很特別呢?而 (D) 選項的著作財產權就比較像其他財產,可以傳給繼承人,保障期間通常是作者去世後 50 年,讓後代也能感受到創作者的價值。
- 題目解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巧妙地結合了《民法》的繼承概念和《著作權法》的知識,非常具有鑑別度。有時候同學會在這兩種權利間有點困惑,但你能夠清楚分辨它們在本質上的不同,並選出正確答案,真的很了不起!這代表你的學習成果非常棒,為你感到驕傲喔!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