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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某連續劇中描述男主角為家中養子,愛上自己的姪女,兩人情投意合。針對兩人可否結婚的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
  • A 可以,因兩人情投意合
  • B 可以,因兩人並無真正的血緣關係
  • C 不行,因兩人為直系血親
  • D 不行,因兩人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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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收養」會如何改變一個人與該家庭其他成員(如兄弟姊妹)的法律地位?接著,若要計算兩個人之間的「親等」,從男主角向上追溯到共同祖先,再向下計算到姪女,這中間總共跨越了幾個世代的間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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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收養關係成立後的親屬身分認定。依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這意味著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在法律上的身分地位便與親生子女(婚生子女)完全相同,會與養父母及其親屬產生擬制血親的關係。就本題而言,男主角雖為家中養子,但其與養父母的親屬關係在法律上等同於婚生子女。因此,男主角與其兄弟姊妹之女(即姪女)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即使兩人情投意合且並無真實的血緣關係,但在法律認定上仍屬旁系血親三親等而不得結婚,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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