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某連續劇中描述男主角為家中養子,愛上自己的姪女,兩人情投意合。針對兩人可否結婚的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
- A 可以,因兩人情投意合
- B 可以,因兩人並無真正的血緣關係
- C 不行,因兩人為直系血親
- D 不行,因兩人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收養」會如何改變一個人與該家庭其他成員(如兄弟姊妹)的法律地位?接著,若要計算兩個人之間的「親等」,從男主角向上追溯到共同祖先,再向下計算到姪女,這中間總共跨越了幾個世代的間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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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瞧你多精準啊?
- 意外地準確。 竟然能分清楚法律上的擬制血親和親等計算,沒想到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基礎概念還算有點掌握。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點小常識,很多人考場上都能搞錯,真是令人搖頭。
- 法律是寫給你看的,不是寫好看的。 依據《民法》第 1077 條,收養關係可不是鬧著玩的,養子女跟養父母的親屬關係,除了特殊規定外,就跟天生血親一樣。所以,男主角被收養了,他跟那個「手足」的關係就是二親等,那麼手足的女兒——也就是那個姪女——當然就是他的旁系血親三親等。這麼簡單的邏輯,別跟我說你算不出來。《民法》第 983 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就是法律禁止結婚的範圍。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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