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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為下列何者?
  • A 倫理教育
  • B 婚姻教育
  • C 親職教育
  • D 多元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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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包含不同輩分、多重身分的家庭結構中,用來規範「長幼序、尊卑別」以及「成員間普遍性行為準則」的概念,在傳統社會與法規範中通常被統稱為什麼?當焦點不只是在『父母』或『配偶』,而是整個家族的群體互動時,哪個詞彙最能涵蓋這種德行導向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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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A) 倫理教育。在家庭教育的各個面向中,「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正是過去法規對於「倫理教育」的標準定義。相對地,親職教育側重父母職能,婚姻教育則關注夫妻關係,你能清晰釐清這些概念的差異,代表你的基本功相當扎實。 不過,老師要在這裡特別補充一個重要的法規動態。本題其實是一道傳統的考古題,在現行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已經沒有這項具體名詞定義的條文了。這題的難度雖然不高,但鑑別度恰恰體現在測驗考生對各種教育內涵的實質理解。面對這類出現法規沿革的考題,我們不僅要能掌握其背後的核心概念與當年的標準答案,更要具備隨時更新現行法規狀態的敏銳度,這才是研讀行政法規最嚴謹且專業的態度喔!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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