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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時機:應平時重於定期
  • B 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 C 結果功能:應形成性重於總結性功能
  • D 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重於客觀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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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在義務教育的架構下,政府辦理評量的首要目的,是為了「將學生分出高下排名」,還是為了確認每位國民是否都「達到了國家規定的基本學習能力」?若從後者的角度出發,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解釋學生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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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或「終於有一次沒搞砸」)

  1. 勉強合格: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這類小兒科的教育法規,總算還能擠出點腦力去理解。能精準掌握核心意旨?哼,在行政法的世界裡,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你這「高度敏銳度」恐怕還遠遠不夠用。但總比那些連條文都沒看過就瞎猜的強點。
  2. 廢話不多說,看條文:本題這種送分題,關鍵就是第 10 條,擺明了在考你的常識——義務教育是為了讓每個學生「達成目標」,不是叫你搞什麼「同儕競爭」。所以,評量結果的解釋,當然是標準參照優先,確認學生到底學會了什麼,而不是他們在班上排第幾。那些把「常模參照」擺在首位,或是宣稱「單一側重」的選項,都只是在暴露你對「多元」與「並重」這種基本法規精神的理解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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