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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下列有關主計超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機關首長依法為之
  • B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其屬專案業務費,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之預算
  • C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 D 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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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監督者(如警察或審計員)能公正無私地查核某單位,而不必擔心因為指出錯誤而被該單位的主管「開除」或「減薪」,那麼這名監督者的「考績」與「升遷」應該交由誰來決定比較合理?是交由被監督單位的首長,還是交由一個外部獨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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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我國財政法規中非常核心的「主計超然」精神。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十分漂亮,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察覺「人事權的歸屬」對審核獨立性的致命影響。

主計超然的法理基礎

主計超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讓會計人員在執行內部預算審核時,能免受所在機關首長的不當干預。因此,依據《會計法》的規範,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的任免、遷調與考績,皆必須由各該管主計機關(例如主計總處或地方主計處)依法統籌辦理,而非如同選項 (A) 所述由「所在機關首長」決定。試想,若人事考績權掌握在機關首長手中,主計人員在把關經費時便難以發揮超然獨立的制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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