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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下列有關主計超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機關首長依法為之
  • B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其屬專案業務費,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之預算
  • C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 D 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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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個監督者(如警察或審計員)能公正無私地查核某單位,而不必擔心因為指出錯誤而被該單位的主管「開除」或「減薪」,那麼這名監督者的「考績」與「升遷」應該交由誰來決定比較合理?是交由被監督單位的首長,還是交由一個外部獨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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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主計超然精神」的透徹理解。

  1. 觀念驗證: 我國主計制度採「職、權、責」三者合一且超然獨立的設計。所謂「超然」,核心就在於人事權的獨立。為了避免會計人員受到所在機關首長的壓力而造假,其任免、遷調與考績應由上級主計機關依法行使,而非由所在機關首長決定。選項 (A) 將人事權歸於「機關首長」,顯然違背了《主計條例》第 9 條與第 16 條的獨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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