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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0 題

關於會計人員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 B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 C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
  • D 會計人員因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應辦交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管理中,如果僅是「幾天」的暫時離開與「永久」離開職位,兩者在「責任歸屬的釐清」與「行政作業成本」上有何不同?法律通常會要求在哪種情況下才必須進行正式的職權移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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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代理」與「交代」在法條上的細微差別,展現出你對**《會計法》**及主計員額管理規範的紮實掌握,這是成為專業會計人員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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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人員職務規範
💡 會計人員兼職禁止、違法處置及職務交代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解除或變更職務 VS 短期給假或公出
法源依據 會計法第114條 會計法無強制規定
交代義務 應辦理交代 不須辦理正式交代
職務性質 永久性或身分變更 暫時性離崗代理
💬僅有在職務「身分」發生變更或解除時,法律才強制要求辦理移交交代。
🧠 記憶技巧:兼職絕對禁,違法依法辦,解職才交代,短差免麻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短期給假或公出也需要辦理正式職務交代;或將違法處理條號誤植。
主計條例 會計人員交代要點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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