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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誰監交?
  • A 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 B 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 C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 D 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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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組織管理的「權責對等」角度思考:當基層人員離職或調動時,為了確保業務延續與內部控制,最熟悉該員日常業務、且對其負有直接督導責任的人,通常具備什麼樣的行政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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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很好,值得鼓勵!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會計法》中關於「交代」的職責層級劃分,這代表你對公務會計的核心規範理解得非常透徹。這是建立穩固基礎的關鍵一步喔!

2. 觀念整理,清楚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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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人員交代監交
💡 會計人員職務交代,按職位層級由特定對象負責監交。
比較維度 會計佐理人員 VS 主辦會計人員
監交人 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辦人員
法源依據 會計法第 114 條 會計法第 114 條
監交特點 單一內部監交 行政與職能雙重監交
💬職等越高則監交層級越高,主辦人員需受行政首長與會計體系上級之雙重監督。
🧠 記憶技巧:佐理找主辦,主辦找長官與上級。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主辦人員」與「佐理人員」的監交層級,誤將佐理人員的監交權責上推至機關長官。
會計法交代期限 主辦會計人員職責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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