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的幾日之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幾日之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
- A 4 日、3 日
- B 4 日、2 日
- C 5 日、3 日
- D 5 日、2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交接過程中,一位是需要整理多年累積帳目、憑證與清冊的人,另一位則是對照這份清冊逐項點收的人。從實務工作量來看,你認為誰需要的「合理作業時間」會相對比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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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根據會計法第117條規定,關於主辦會計人員的交接期限,明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這確立了前任人員必須在五日內完成交代的義務。同時,針對後任人員的點收與出具證明期限,同條文亦規定:「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由此可知,主辦會計人員應自接替之日起5日內交代清楚,而後任接受移交時應於2日內點收並出具交代證明書,故選項 D 之天數組合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