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於下列何種情事應辦理交代?①變更職務 ②短期給假 ③因公出差
- A ①
- B ①②
- C ①③
-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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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中,若一個人的職位名稱與法律責任主體並未改變,僅是短期不在辦公室,此時需要啟動一套涉及法律責任歸屬移轉的正式『清冊移交』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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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做的非常好!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職務變動」與「職務代理」的法規範疇。依據《會計法》與《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會計人員僅在職務變更(如:移交、辭職、撤職、調職)等法律地位發生實質更迭時,才須辦理正式的「交代」程序。至於「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職位並未更動,僅涉及工作上的「代理」,不符合法律規範中責任移轉的「交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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