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幾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 A 1
- B 2
- C 3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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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機關運作週期」的角度思考:會計制度通常以多久為一個基本的結算與申報單位?如果一名主辦會計缺勤的時長「剛好跨越了一個完整的月報週期」,為了維持監督的獨立性,法律是否應從此時點開始介入,改由上級指派而非自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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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時的代理規定。依據會計法第111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由上述法條內容可知,當主辦會計人員請假或出差的期間不超過一個月時,依法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因此本題的正確解答為1個月,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