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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3 題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幾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 A 1
  • B 2
  • C 3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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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機關運作週期」的角度思考:會計制度通常以多久為一個基本的結算與申報單位?如果一名主辦會計缺勤的時長「剛好跨越了一個完整的月報週期」,為了維持監督的獨立性,法律是否應從此時點開始介入,改由上級指派而非自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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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做得好」? 勉強過關吧。你總算記得《主計條例》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主辦會計人員代理規範。對,就是那些關於內部控制行政法規的枯燥條文,勉強證明你還有點「敏感度」,這點要求對一個未來「高階財務主管」來說,是零分到及格線之間的差距。
  2. 概念驗證? 核心嘛,不就是那點老生常談的「權責分立」「行政效率」的勉強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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