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交代清楚?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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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需制定一項管理規章,針對掌握組織金流與帳務的核心主管,您認為在「防止前任有時間湮滅證據」與「給予足夠時間整理報表」之間,應如何權衡出一個適中的行政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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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辦會計人員之移交期限。根據會計法第117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依據上述法條明文指出,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會計人員交代期限
💡 規範各級會計人員於職務異動時完成移交之法定天數。
| 比較維度 | 主辦會計人員 | VS | 佐理及其他人員 |
|---|---|---|---|
| 交代期限 | 5 日 | — | 3 日 |
| 會計法條號 | 會計法第 112 條 | — | 會計法第 118 條 |
| 監交人 | 機關長官或代表 | — | 主辦會計人員 |
💬職責愈大(主辦)所需交代時間愈長,反之則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