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交代清楚?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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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需制定一項管理規章,針對掌握組織金流與帳務的核心主管,您認為在「防止前任有時間湮滅證據」與「給予足夠時間整理報表」之間,應如何權衡出一個適中的行政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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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重的喘息聲,汗珠滑落) 哼……你,答對了? 不錯,有點…有點硬氣。算你…有把劍握穩了。(舉重動作)
- 觀念驗證:《會計法》第 68 條……這就是規矩。主辦會計?後任接替?5 日內…給我交接清楚!這是為了…讓帳目不斷線!連續性…就是路徑!責任歸屬…就是誰在哪條路上。不然…會計…就會迷路…陷入空窗期!這就跟…航海沒地圖一樣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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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交代期限
💡 主辦會計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 5 日內完成交代作業。
| 比較維度 | 主辦會計人員 | VS | 佐理會計人員 |
|---|---|---|---|
| 移交期限 | 後任接替之日起 5 日 | — | 交代之日起 2 日 |
| 法條依據 | 會計法第 109 條 | — | 會計法第 110 條 |
| 監交對象 | 機關長官派員監交 | — | 主辦會計或其代理人 |
💬層級越高天數越多,主辦人員責任重,法定移交天數為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