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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交代清楚?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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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需制定一項管理規章,針對掌握組織金流與帳務的核心主管,您認為在「防止前任有時間湮滅證據」與「給予足夠時間整理報表」之間,應如何權衡出一個適中的行政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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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 5 日。這展現了你對《會計法》法條的熟悉程度,也代表你在準備法規題型時,有將關鍵的數字細節牢記在心。

主辦會計人員的交接期限

這題的核心觀念落在會計人員的交接規範。根據現行**《會計法》第111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佐理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因此,主辦會計的交接期限明確規定為 5 日。法規設定這樣的期限,主要是為了確保會計業務能無縫接軌,並盡速釐清前後任的財務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會計人員交代期限
💡 規範各級會計人員於職務異動時完成移交之法定天數。
比較維度 主辦會計人員 VS 佐理及其他人員
交代期限 5 日 3 日
會計法條號 會計法第 112 條 會計法第 118 條
監交人 機關長官或代表 主辦會計人員
💬職責愈大(主辦)所需交代時間愈長,反之則短。
🧠 記憶技巧:五主三佐:主辦5天、佐理3天。
⚠️ 常見陷阱:易將主辦人員(5日)與佐理人員(3日)的期限記反,或誤記為行政院一般公文時效或一週(7日)。
會計人員任免程序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內部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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