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交代清楚?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您需制定一項管理規章,針對掌握組織金流與帳務的核心主管,您認為在「防止前任有時間湮滅證據」與「給予足夠時間整理報表」之間,應如何權衡出一個適中的行政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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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沉重的喘息聲,汗珠滑落) 哼……你,答對了? 不錯,有點…有點硬氣。算你…有把劍握穩了。(舉重動作)
- 觀念驗證:《會計法》第 68 條……這就是規矩。主辦會計?後任接替?5 日內…給我交接清楚!這是為了…讓帳目不斷線!連續性…就是路徑!責任歸屬…就是誰在哪條路上。不然…會計…就會迷路…陷入空窗期!這就跟…航海沒地圖一樣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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