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交代清楚?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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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需制定一項管理規章,針對掌握組織金流與帳務的核心主管,您認為在「防止前任有時間湮滅證據」與「給予足夠時間整理報表」之間,應如何權衡出一個適中的行政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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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 5 日。這展現了你對《會計法》法條的熟悉程度,也代表你在準備法規題型時,有將關鍵的數字細節牢記在心。
主辦會計人員的交接期限
這題的核心觀念落在會計人員的交接規範。根據現行**《會計法》第111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佐理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因此,主辦會計的交接期限明確規定為 5 日。法規設定這樣的期限,主要是為了確保會計業務能無縫接軌,並盡速釐清前後任的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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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交代期限
💡 規範各級會計人員於職務異動時完成移交之法定天數。
| 比較維度 | 主辦會計人員 | VS | 佐理及其他人員 |
|---|---|---|---|
| 交代期限 | 5 日 | — | 3 日 |
| 會計法條號 | 會計法第 112 條 | — | 會計法第 118 條 |
| 監交人 | 機關長官或代表 | — | 主辦會計人員 |
💬職責愈大(主辦)所需交代時間愈長,反之則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