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7 題
17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交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B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
- C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D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三日內交代清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責任權重」的角度思考:如果你身為一個機關的財務最高負責人,負責的是整年度的總帳與複雜的決算,而你的部屬僅負責單一科目的錄帳。法律在制定「交接期限」時,會給予這兩者完全相同的作業天數嗎?為什麼對主辦人員的要求會比助理人員更為寬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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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不錯嘛。竟然能從法規細節的數字迷霧中找到正確答案,看來你的記憶力還有點作用。畢竟在《會計法》與《會計人員交代條例》的世界裡,連「一天」的差異都足以讓你的報表變成廢紙,這點基本常識,也算是專業會計人最低限度的要求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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