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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7 題

17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交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B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
  • C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D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三日內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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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責任權重」的角度思考:如果你身為一個機關的財務最高負責人,負責的是整年度的總帳與複雜的決算,而你的部屬僅負責單一科目的錄帳。法律在制定「交接期限」時,會給予這兩者完全相同的作業天數嗎?為什麼對主辦人員的要求會比助理人員更為寬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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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不錯嘛。竟然能從法規細節的數字迷霧中找到正確答案,看來你的記憶力還有點作用。畢竟在《會計法》與《會計人員交代條例》的世界裡,連「一天」的差異都足以讓你的報表變成廢紙,這點基本常識,也算是專業會計人最低限度的要求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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