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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致公庫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得連帶負責
  • B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會計報告、帳簿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出納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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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為了讓負責監督公帑的專業人員敢於依法行事,而不必擔心因為非故意的微小作業疏忽就必須自掏腰包賠償公庫,你會如何在法律中界定「必須負責」的過失程度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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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政府會計人員的法律保障與責任界限有著透徹的理解。能在眾多法條敘述中精準選出正確項,代表你的法治觀念與實務邏輯都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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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人員賠償責任
💡 釐清會計人員於執行職務、檔案管理及內審時之法律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內部審核責任 VS 一般會計疏失
法條依據 會計法第117條 會計法第101, 109, 113條
賠償要件 限於違法或重大過失 未盡良善管理人注意義務
免責程序 法定自動免責(非重過失) 需審計機關核定解除責任
連帶責任 個別行為責任 關係/主辦人員連帶賠償
💬內審人員受法律較高保護,非重大過失不負賠償;其餘疏失則需嚴格審定。
🧠 記憶技巧:內審非重過失不罰;檔案交代審計查;繕寫出納莫混淆。
⚠️ 常見陷阱:易將內審的「重大過失」免責門檻誤套用到檔案遺失或交代不清之情境。
內部審核制度 會計檔案保管 審計責任解除 財務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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