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4 題
14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運用內部控制中「權責分立」的邏輯思考:在一個組織中,負責「記錄帳目」的人與負責「實際保管金庫鑰匙」的人通常是同一個人嗎?如果今天金庫裡的現金因人為疏失短少了,法律課予賠償責任時,應該對準「管帳的人」還是「拿鑰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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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抓出了會計審計法規中關於「財務責任歸屬」的核心概念。
財務責任與職務分工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責任主體的錯置。當機關經管的現金或財物發生意外損失,且經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對象是「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等實際經管人員,而非負責帳務的「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會計人員的職責在於帳簿與憑證的查核(如選項 B 所述),並不直接保管實體財物。此外,選項 (D) 正確對應了《審計法》第 71 條的規定:各機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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