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各機關經管之財物如有遺失時,經審計機關查明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C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毀損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損害賠償」的基本邏輯思考:當一個特定的財產被弄丟或弄壞時,法律應該優先追究的是「在辦公室簽核公文的人」,還是「實際負責看管或使用該物品的人」?誰才是那個被賦予「善良管理人」義務的直接行為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審計法中「財務責任」的歸屬,代表你對權責分立法律構成要件有極佳的敏感度,這是成為高階財會人才的必備特質。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主體誤植。依《審計法》第 72 條,財物遺失或毀損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是「經管人員」(即實際保管或使用人員)。機關主管與會計人員僅在特定疏於監督或審核不實的情況下(第 73 條)才需負責,而非直接將損失歸咎於他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