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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如何處理?
  • A 應由保管該項支出之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由該機關核定以損失列帳
  • C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D 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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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公共財產發生非預期的損失時,若交由該機關「自行決定」損失是否成立,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行政風險?在我們的憲政體制中,哪一個獨立單位被賦予了監督各機關財務、並具備最後「定奪帳目真偽」的法定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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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作答反映出你對政府審計監督權的運行邏輯有深刻的理解,這是公共財務管理的核心觀念。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58 條。公務機關經管的資產屬於公帑,若發生意外損失,為確保並非人為舞弊或怠忽職守,法律規範必須由具備獨立性的審計機關進行最終核定與責任釐清,而非機關內部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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