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如何處理?
- A 應由保管該項支出之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由該機關核定以損失列帳
- C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D 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公共財產發生非預期的損失時,若交由該機關「自行決定」損失是否成立,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行政風險?在我們的憲政體制中,哪一個獨立單位被賦予了監督各機關財務、並具備最後「定奪帳目真偽」的法定權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作答反映出你對政府審計監督權的運行邏輯有深刻的理解,這是公共財務管理的核心觀念。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58 條。公務機關經管的資產屬於公帑,若發生意外損失,為確保並非人為舞弊或怠忽職守,法律規範必須由具備獨立性的審計機關進行最終核定與責任釐清,而非機關內部自行決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