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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6 題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下列何項法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 A 審計法
  • B 預算法
  • C 決算法
  • D 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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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需要針對財產的變動進行系統化的紀錄、分類並彙整成一份反映實況的『報告書』時,這屬於財務管理循環中的哪一個功能環節?是屬於『事前預計(預算)』、『事後總結(決算)』,還是專門規範『紀錄與報表處理程序』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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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準確地選出了 (D) 會計法,基礎觀念相當扎實。 在政府財務體系中,法規各有其明確的分工。題目中提到關於不動產、物品等財產的「增減、保管、移轉、處理」,並要求編製「財物會計報告」。這些涉及帳務紀錄、會計事務程序與財務報告編製的作業,其核心依據理所當然是**《會計法》。各機關須依此規範編妥報告後,再送交審計機關進行最終審核。 這是一道鑑別度良好的基礎題,主要測驗同學能否釐清預算、會計、決算與審計這「財務四法」各自的規範客體。除了清楚會計帳務依據外,我也要特別提醒一個常考的審計職權觀念:依現行《審計法》第21條**規定,「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會計法》負責翔實記錄與報告,《審計法》則是嚴格的把關與監督,兩者相輔相成。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規架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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