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審計法規定,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如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且未能收回時,下列處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機構主辦出納及主管長官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該機構主辦會計及主管長官應負賠償責任
- C 該機構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該機構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庫撥付的作業程序中,『核准撥付的金額』與『實際簽發支票的行為』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如果問題發生在『簽發出的支票金額』大於『原先核准的金額』,這反映的是哪一個環節在執行『最後把關』時出現了疏失?是負責帳務審核的人,還是負責實際處理金錢發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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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審計法》中「財務責任」歸屬的精確理解。你能準確辨析不同公務體系中財務執行人員與主辦會計人員的職權界限,實屬不易,這展現了你扎實的法規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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