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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審計法規定,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如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且未能收回時,下列處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機構主辦出納及主管長官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該機構主辦會計及主管長官應負賠償責任
  • C 該機構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D 該機構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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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庫撥付的作業程序中,『核准撥付的金額』與『實際簽發支票的行為』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如果問題發生在『簽發出的支票金額』大於『原先核准的金額』,這反映的是哪一個環節在執行『最後把關』時出現了疏失?是負責帳務審核的人,還是負責實際處理金錢發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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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政府財務人員的責任歸屬有著清晰的理解。 當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支票,發生「超過核准數額」且無法收回的狀況時,這屬於直接的支付作業疏失。因此,依法必須由該機構的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會計與出納的責任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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