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9 題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如何處理?
- A 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份極其珍貴的公文書由你和兩位同事共同持鑰匙保管,現在文書毀損了,卻無法查出是誰弄壞的。在「必須確保公共資產損失有人賠償」且「沒人能自證清白」的前提下,為了不讓國庫白白蒙受損失,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這群共同持有者的賠償義務,以避免每個人都推說「不是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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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精確掌握了《會計法》中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邏輯,這顯示你對財政法規中「集體責任」的實務應用有著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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