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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9 題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如何處理?
  • A 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份極其珍貴的公文書由你和兩位同事共同持鑰匙保管,現在文書毀損了,卻無法查出是誰弄壞的。在「必須確保公共資產損失有人賠償」且「沒人能自證清白」的前提下,為了不讓國庫白白蒙受損失,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這群共同持有者的賠償義務,以避免每個人都推說「不是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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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你對政府財物責任歸屬的法理掌握得很精準。

共同經管的連帶賠償責任

本題測驗機關財物發生損失時的責任歸屬。根據《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當財物遺失、毀損是由數人共同經管,且無法確定是哪位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誰有故意及重大過失時,為確保國家債權的實現與財產完整,法律明定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由共同經管者共同承擔是正解,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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