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 B 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 C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D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10 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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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的組織運作中,職位與責任愈重大的人員(如主辦會計),法律為了確保政務銜接的效率與資金安全,會期待他的交接程序是更迅速地在短時間內完成,還是會給予比一般基層部屬更寬鬆、更長的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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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會計人員之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 D。根據會計法第117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選項 D 稱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10 日內」交代清楚,與法條明定之「五日內」不符,因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