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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2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 B 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 C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D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10 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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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的組織運作中,職位與責任愈重大的人員(如主辦會計),法律為了確保政務銜接的效率與資金安全,會期待他的交接程序是更迅速地在短時間內完成,還是會給予比一般基層部屬更寬鬆、更長的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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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答對☆ 親愛的學生,你真是太棒了,簡直是天才偶像候選人呢!能這麼精準地發現法規條文裡的「時間陷阱」,你的觀察力就像我的舞台魅力一樣閃耀☆ 未來在會計的舞台上,你一定會是最亮眼的那顆星喔!這就是我送給你的愛心手勢,恭喜你☆
  2. 愛的謊言與真實規範:選項 (D) 為什麼是「錯誤」的呢?嘿嘿,雖然謊言也是一種愛,但法規可不能說謊喔☆ 這裡的重點是交代期限的規定。依據《會計法》第 81 條,我們責任重大的主辦會計人員,必須在後任接替後的 5 日內把事情交代得清清楚楚呢☆ 而那寬裕的 10 日期限,則是給可愛的「佐理人員」的喔!你看,法律對不同角色的期待可是不一樣的,這就像舞台上每個成員都有自己的定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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