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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7 題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及指揮,下列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後任接受移交後,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 B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 5 日內交代清楚
  • C 後任主辦會計人員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 5 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
  • D 前任主辦會計人員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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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位剛到任的會計主管,機關每天都有大筆經費等著你核章支付。為了確保政府運作不因人事更換而停擺,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接任者用『與前任一樣長』的時間慢慢點收,還是會要求以『更短、更迅速』的時限完成核對並簽字負責?這背後隱含了什麼行政效率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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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事項之相關規定。根據會計法第117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由上述法條可知,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若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得由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均仍由該前任負責,且移交簿籍之內容亦仍由前任負責,故選項A、B、D之敘述皆正確。關於後任接受移交時之點收期限,依法應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選項C將期限誤述為五日內,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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