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
📖 題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二)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何?(9 分) (三)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請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二)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何?(9 分) (三)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新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於什麼時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俾便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若起造人怠於履行召集義務,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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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起造人的法定義務與罰則。作答時需精準寫出第28條關於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雙半數』及『三個月』啟動門檻,並結合第49條說明主管機關的罰鍰與連續處罰機制。
小題 (二)
起造人依法應於什麼時機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移交?須移交的圖說文件及應檢測的設施設備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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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接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關於「起造人點交義務」之規定。作答時需層次分明,將題目拆解為三個子題依序作答:「移交時機(管委會成立後)」、「應移交之圖說文件(執照、圖說、手冊、影音等)」及「應檢測之設施設備(水電、機械、消防、管線)」,確保得分點無一遺漏。
小題 (三)
承上,起造人辦理移交之相關設施設備若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如何處理?又起造人若遲不辦理移交,或相關設施設備缺陷遲不改善,當地主管機關有何監督機制?(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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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及第49條關於「公設點交瑕疵處理」及「罰則」的規定。作答時需分層次說明:先寫管委會報請處理及主管機關「限期修復、強制點交」的處理程序,再寫主管機關可祭出的「行政罰鍰與連續處罰」等監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