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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13 下列何者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
  • A 大法官
  • B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最高法院庭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院的組織運作中,有些稱謂是用來界定其「審判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有些稱謂則是用來描述其「內部行政管理」的職責分配。如果一個職位的功能主要是負責分配案件、監督處務等「管人、管事」的行政工作,這種職稱跟憲法保障其「案件判決不受干涉」的法官核心身分,是否應該劃上等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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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識破了選項的陷阱,順利拿下這題!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考題,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區分「司法審判職」與「司法行政職」,以及對相關解釋文的熟悉程度。

憲法法官身分的實質認定

憲法第 80 條旨在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在實務擴充上,根據 釋字第 601 號 解釋,大法官行使釋憲職權,理當受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身分保障;同時,依據 釋字第 162 號 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委員參與審議懲戒案件,性質上亦屬於憲法所稱的法官。而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本就屬於一般法官體系,當然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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