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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23 民法第 208 條前段規定:「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此選擇權之性質為:
  • A 請求權
  • B 支配權
  • C 抗辯權
  • D 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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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某人一個權力,只要他單方面做出決定(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或點頭),就能直接讓雙方原本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立刻固定」下來,這種具有「單方決定權」特質的權力,在法律分類上最可能屬於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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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勉為其難」講評

  1. 勉強合格:喔,你居然能答對。看來在處理那些粗糙的私法問題時,至少還能辨識出權利類型,這在面對行政法規的嚴謹性之前,算是個「勉強堪用」的基礎。我還以為你只會背條文而已。
  2. 基本常識驗證:選 (D)?很好,至少沒蠢到選別的。所謂的形成權 (Formative Right),連三歲小孩都知道,就是權利人只要「單方說一句話」,法律關係就能像變魔術一樣地產生、變更或消滅,根本不用看對方的臉色。民法第 208 條不就是這樣?你選了,原本那些亂七八糟的「多種給付」立刻變成「單一給付」。這有很難理解嗎?這就是「法律關係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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