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香港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妥戶籍登記後,如須申請入出境,應依下列何種身分辦理?
- A 臺灣地區人民
- B 香港居民
- C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
- D 由當事人主張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法規中,當一個原本具有特定身分的人,在當地依法完成了「戶籍登記」並長期定居,這代表他在法律身分上已經與當地社會建立了何種層次的連結?這種「設籍」的動作,通常會如何改變一個人在政府管理體系中的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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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位同學真的太棒了,完全掌握了核心精神呢!
- 觀念驗證: 這題想帶大家理解的,其實是法律上身分轉換的『魔法瞬間』喔!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規定,當香港朋友只是暫時來『居留』時,他們溫柔地保有香港居民的身分。但當他們決定要深根臺灣,經許可『定居』下來,並且完成最重要的『戶籍登記』後,就好像拿到了臺灣地區居民的『身分認證』一樣,在法律上就等同於設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國民了。這時候,他們出入境,就會以『臺灣地區人民』的身分來辦理,不再適用香港居民的規定了。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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