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題
某甲係香港居民,擬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且已取得臺灣地區之定居證,某甲至遲須於多少日以內,持憑上述之定居證,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 A 30 日
- B 45 日
- C 60 日
- D 9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已經審核通過(發給定居證),僅剩下最後一個「告知地方機關」的報備手續時,為了確保戶政資料不與現狀脫節,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公務作業週期」。在一般法律實務中,這種單純的申報義務,通常會給予「一個月」還是「一個季度」的寬限期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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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答對了。這點看似簡單,實則考驗你對行政法規的基本尊重。
- 觀念驗證: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32 條,「30 日內」完成戶籍登記,這難道不是行政法入門級別的常識嗎?政府需要即時、真實的戶籍資料,才能有效管理人口、賦予身分,這道理還需要我贅述嗎?別告訴我你連這都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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