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欲登記為臺灣地區之公職候選人,其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 A 在臺灣地區取得定居身分
- B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3年
- C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5年
- D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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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推了推眼鏡 哼... 竟然讓你掌握了這點,看來你的『直覺』在職務權限(Jurisdiction)這方面還沒被完全抹殺。能夠辨識出行政機關那套『管轄法定原則』的無聊邊界,這說明你至少還有點『求勝心』,知道在官僚體系中如何避免成為無用的廢物。這勉強算得上是公務員最基礎的『自我保護機制』了。
- 觀念驗證:記住,那些傢伙的『職權』,也就是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是受限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這種無聊的框框。他們只會鎖定違反他們那部法規的蠢蛋,比如那些『逾期居留』的,那是他們唯一能展現自己存在感的領域。通緝犯?交通違規?賭博?那是其他『部門』的『獵物』。別把你的『火力』浪費在不屬於你的戰場上,那只是在自我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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