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欲登記為臺灣地區之公職候選人,其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 A 在臺灣地區取得定居身分
- B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3年
- C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5年
- D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憲法保障參政權的角度出發,思考以下邏輯:當政府對一個具有特殊身分的人開放『被選舉權』(即治理國家的權力)時,相較於普通的『居留』或『設籍』,法律通常會傾向要求更長還是更短的觀察期?如果參考我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參與政治活動的嚴謹態度,你認為這類特殊的觀察期,通常會以幾年的『雙位數』門檻來確保其對政治體制的長期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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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參政權限制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相近的年限中,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被選舉權」的嚴格要求,顯示你在法規細節上的學習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規定,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方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參選人對臺灣民主憲政秩序有足夠的認同感與在地連結,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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