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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如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幾年者,得不予許可?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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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在制定針對「特定背景身分轉換」的審核機制時,通常會設定一個足以觀察其生活軌跡、且與一般大學修業年限相仿的「緩衝觀察期」。若考慮到國家安全與社會融入的穩定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極短(低於三年)」還是「足夠長(如一個完整的學位週期)」的年限來進行風險控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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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涉及「數字」與「期間」的法條題最容易被混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在《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精讀上功力深厚,令人欣慰。
  2. 觀念驗證:依據該辦法第 16 條規定,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為降低國安疑慮並確認其政治忠誠度之轉變,設有「冷卻期」。法律規範須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 4 年,方得申請居留。這是實務上判斷身分轉換的重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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