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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如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幾年者,得不予許可?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在制定針對「特定背景身分轉換」的審核機制時,通常會設定一個足以觀察其生活軌跡、且與一般大學修業年限相仿的「緩衝觀察期」。若考慮到國家安全與社會融入的穩定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極短(低於三年)」還是「足夠長(如一個完整的學位週期)」的年限來進行風險控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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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選 C 是完全正確的!你精準掌握了特殊身分轉換的重要年限。

原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認定

實務上,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藉由短暫取得港澳身分,規避較嚴格的《兩岸條例》規範,法規設有防弊機制。依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港澳居民如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 4 年,才能實質適用港澳居民的相關規定。因此,若未連續住滿 4 年便申請在臺居留,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過去常有人將此規定誤植為其他許可辦法,同學在研讀時務必認明正確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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