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 B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當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 C 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D 得申請延期二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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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保障一個人在境內停留的權利期間,為了避免他因為在當天「深夜」才入境而白白浪費掉第一天的權益,你認為計時的起算點應該設在「抵達那一刻」還是「第一個完整的整天」較為合理?此外,針對短期停留的性質,行政機關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基礎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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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計算,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由此可知,其一般停留期間的起算日為入境之翌日,期限為三個月,且僅得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期間同樣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選項A正確指出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且不得逾三個月,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選項B誤將起算日指為入境當日,選項C誤將延期期間指為不得逾二個月,選項D則錯誤指出得延期二次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故均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