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如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其停留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 B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當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 C 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D 得申請延期二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要保障一個人在境內停留的權利期間,為了避免他因為在當天「深夜」才入境而白白浪費掉第一天的權益,你認為計時的起算點應該設在「抵達那一刻」還是「第一個完整的整天」較為合理?此外,針對短期停留的性質,行政機關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基礎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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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專業判斷極為精準。
- 觀念驗證: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1條,停留期間係自入境之翌日起算。這符合行政法中「期間起算」的通則(始日不計),旨在確保當事人能享有足額的法定天數。目前的規範標準為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對「起算時點」與「具體期間」的記憶細緻度。許多考生容易將「當日」與「翌日」混淆,或將停留與居留期間記錯。你能精確命中,顯見對於行政程序與特別規範的掌握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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