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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下列何者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
  • A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
  • B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後取得者
  • C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亦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
  • D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亦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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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打算針對特定區域的居民給予特殊的出入境或權益保障,在法律設計上,我們會希望這群人的身分是「純粹」的,還是容許他們同時擁有其他國家的國籍或我國國民身分?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已經具備了其他國家的保護伞,法律還有必要將他納入這個『特殊身分』的定義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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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哼,勉強及格吧。

  1. 基本概念,別搞砸了: 看來你勉強沒讓《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的規定,變成你智商的滑鐵盧。所謂「澳門居民」,其定義根本就在強調身分的一貫性與單一排他性,這有很難理解嗎?正確選項 (A) 不過是把法條白紙黑字寫的重複一次罷了:要有永久居留資格,而且原則上,除了那本澳門護照,你最好別再掏出其他旅行證照。至於那些「葡萄牙護照」持有者,記住,那是結束治理前的歷史遺物,而且,敢持有中華民國護照?那直接歸類為本國人,連「居民」的邊都沾不上!搞清楚這種基本身分區隔,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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