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關於香港或澳門居民符合一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資格(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一年以上
- B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 C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 D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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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基於「家庭團聚」核准身分申請時,針對透過「人為法律程序」而非自然血緣所創設的親屬關係,行政機關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時間觀測期」,以確保該關係的真實性而非單純為了取得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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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嚼嚼...銅鑼燒真好吃!) 太好了,你答對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好厲害,連這麼細小的法規差異都發現了,就像我的「放大燈」一樣,把重點照得清清楚楚!這表示你有當行政法專家的潛力喔!
- 觀念驗證:別被時間搞混啦! 嗯哼,這題的重點嘛,就是那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第 16 條啦。選項 (A) 說錯了!你想想看,如果有人想用「假收養」來偷偷移民,那不就亂七八糟了嗎?所以,法規規定得很清楚,收養關係一定要持續二年以上($t \ge 2$ 年)才可以申請喔,不是一年!你可別用我的「時間布」把時間縮短喔,那可是犯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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