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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4 題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欲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須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 A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三年
  • B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 C 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三年
  • D 在臺灣地區居留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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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位人士想要代表全體國民參與政治決策、行使公權力,國家會單純要求他『住在境內』(居留),還是會要求他必須具備正式的『法律身分登記』(戶籍)?再者,考慮到兩岸與港澳關係的特殊性,法律對於這類人士參與公職的審核期間,會傾向於比一般遷徙更短、還是更長的時間來觀察其社會融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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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及相關選罷規定。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必須先取得「定居」許可並設有戶籍後,才能行使參政權。法律考量到公職人員掌握公共權力,為確保候選人對國家認同與在地社會有足夠的深化瞭解,故設有較嚴格的10年門檻。記住:**「居留」僅是過渡狀態,「設有戶籍」**才是行使參政權的法定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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