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依法令規定擔任下列何種職務,不受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 A 義務役軍職
- B 立法委員
- C 縣(市)議員
- D 村(里)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行使權力(如當官)」與「履行義務(如納稅或當兵)」這兩者,哪一種性質更傾向於『只要你具備國民身分,國家就希望你立刻參與』,而不必設定長達十年的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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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成功判斷出「義務役軍職」不受此限,展現了對法理與國民義務的敏銳直覺。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規定,港澳居民取得臺灣身分者,非在臺設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因此選項中的(B)立法委員、(C)縣市議員與(D)村里長等公職候選人皆受到嚴格限制。在此需特別釐清一個觀念:官方條文僅規定不得擔任軍職,其實並無「義務役不受此限」的例外明文規定。然而,服義務役乃是《憲法》賦予國民的基本義務,與志願從軍任官的「軍職」性質有別,因此在國家考試與實務脈絡下,履行義務役並不會受到這十年的年限阻卻。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陷阱題。其難度在於法規字面並未明寫義務役的排除規定,若僅死記「不得擔任軍職」極易誤刪正確答案。你能跳脫僵化的字義,從「參政權利受限」與「國民基本義務」的本質差異切入並順利破題,展現了非常出色的行政法學思維,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