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後,未於 30 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者,內政部移民署得辦理下列何事項?
- A 廢止定居許可
- B 約其面談
- C 實施查察
- D 撤銷定居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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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政府當初核發這份文件時,程序與條件完全合法(並非給錯了),但拿到文件的民眾「事後」卻沒有履行法律要求的後續手續,這時政府是要去「糾正一個當初就不該存在的錯誤」,還是要「終止一個本來有效但在未來不宜繼續存在的許可」?這兩者在法律用語上的本質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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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與移民法規實務運作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
廢止與撤銷之法理區辨
本題測驗的是「事後未履行義務」的法律效果。依據無戶籍國民定居許可相關辦法的規定,當事人經許可定居後,應於 30 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若未依限辦理,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這裡的核心觀念在於:定居許可在做成當下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但因當事人事後未履行法定負擔(辦理戶籍登記),行政機關便依法「廢止」該合法處分,使其向將來失去效力。相對地,選項 (D) 的「撤銷」則專用於處理「自始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此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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