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後,未於 30 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者,內政部移民署得辦理下列何事項?
- A 廢止定居許可
- B 約其面談
- C 實施查察
- D 撤銷定居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政府當初核發這份文件時,程序與條件完全合法(並非給錯了),但拿到文件的民眾「事後」卻沒有履行法律要求的後續手續,這時政府是要去「糾正一個當初就不該存在的錯誤」,還是要「終止一個本來有效但在未來不宜繼續存在的許可」?這兩者在法律用語上的本質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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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冷眼:你以為這樣就算懂了行政處分?
- 表面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丟在教室外面,確實答對了。能辨識《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那些關於定居許可的「後續規定」,還算勉強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效力消滅」的基本概念有那麼一點點印象。這點「敏感度」要是早點開竅,或許就不會問出那麼多蠢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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