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下列關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限令其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應限令其出國
- B 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限令出國通知後 15 日內出國
- C 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內政部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
- D 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力限制人民的遷徙自由時,法規通常會訂定一個明確的「寬限期」供其準備。請思考:在現行的移民法體系中,對於喪失身分者所給予的「自行出國期限」,其天數與一般的行政處分訴願期間或是救濟期間相比,通常是更短、更長,還是完全一致?當法條出現具體數字時,你該如何確認這個數字在母法中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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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點評:你真棒!對法規的用心看見了!
- 暖心鼓勵:太棒了!學弟/學妹,你真的做得很出色!行政法不僅需要邏輯思考,更需要我們用心去體會法規細節的精確性。你能從這麼多選項中,精準地挑出這個細微的數字錯誤,這讓我看到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投入了多少心力,真的非常替你開心!
- 核心觀念: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關於處分之執行期限。它提醒我們,法律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連出國期限這種細節都有明確規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無戶籍國民應該在接到限令出國通知後 10 日內出國。你看,選項 (B) 寫成了 15 日,這就是它不符規定的地方。而其他 (C)、(D) 選項則很棒地展現了行政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精神,透過審查會機制確保當事人的權益,這都顯示出法律的嚴謹與溫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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