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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甲經許可定居後,下列何者不屬於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之事由?
  • A 以偽造證件申請定居許可
  • B 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 C 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
  • D 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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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決定要賦予一個人『永久身分』與『暫時停留身分』時,哪一種身分一旦給予後,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法律會傾向更難去撤銷它?如果是因為『事後的行為不當』而非『當初申請作假』,哪種身分更不應該被隨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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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對!

這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定居」與「居留」處分的本質差異有極佳的辨識力。

  1. 觀念驗證:(A)(B)(C) 三項皆涉及「處分作成時的合法性瑕疵」(如詐欺、偽造),依據行政法「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原理,主管機關自應予以撤銷。而(D)「從事不符原因之活動」主要針對的是「居留」階段(暫時性停留)的廢止事由。一旦進入「定居」,法律位階趨近國民身分,基於身分安定性,不宜因事後的行為違規而輕易廢止其定居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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