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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
  • A 因過失犯罪而經判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者
  • B 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 C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
  • D 兼具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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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賦予外國人「永久居留」的身分,通常是基於其與我國有深厚的連結或貢獻。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會認為這種連結已經消失,或是該員的人格特質已不再適合繼續留在我國?特別是針對『犯罪』行為,法律在權衡國家安全與居留權益時,會如何區分『存心作惡』與『無心之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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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的刑事要件,原則上須經判處 1 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選項 (A) 的行為人屬於**「過失犯」**,即便刑期達 2 年,仍不符合該條廢止要件。其餘選項如資料虛偽、取得我國國籍或居住天數不足(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均依法應予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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