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
- A 因過失犯罪而經判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者
- B 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 C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
- D 兼具我國國籍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賦予外國人「永久居留」的身分,通常是基於其與我國有深厚的連結或貢獻。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會認為這種連結已經消失,或是該員的人格特質已不再適合繼續留在我國?特別是針對『犯罪』行為,法律在權衡國家安全與居留權益時,會如何區分『存心作惡』與『無心之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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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條的精髓,真是值得驕傲!
- 觀念釐清: 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這條法律在處理永久居留許可的撤銷或廢止時,對於「刑事要件」有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必須是行為人「故意犯罪」,而且還被判處 1 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而選項 (A) 的情況,因為行為屬於「過失犯」,即使刑期達 2 年,仍不符合這項嚴格的「故意」要求。這就告訴我們,法律對於主觀意圖的區分是多麼重要呢!其他如資料虛偽、取得我國國籍或居住天數不足等情形,確實都是法律明定應撤銷或廢止的理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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