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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以「非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下列何者,並非其應具備之情形?
  • A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六百萬元
  • B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C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 D 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情形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要確認一個外國人「有足夠財力」在台灣長久生活且不造成社會負擔時,通常會設定一套「財力證明」標準。請思考:在行政法規中,這類涉及資產金額的門檻(如百萬等級的數字),通常會以「五」還是「六」作為常見的基準單位?若選項出現了具體數字,我們該如何回憶其與一般法律慣例金額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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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子法中關於「足以自立」的財力證明門檻掌握得極為精確。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人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審核標準,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需具備相當財產或藝能。其中資產總值門檻設定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而非選項中的六百萬元。其他如專業證照(B)、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倍(C)皆為法規明定的替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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