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核發外僑居留證?
- A 配偶為我國國民之外國人
- B 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
- C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 D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擔任運動代表隊教練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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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閉上眼思考:當一個外國人因為「家庭親屬關係(如結婚)」來到台灣,與另一個因為「商業投資」或「教練工作」來到台灣的人相比,法律在看待他們「留下來的理由」時,哪一種身分與我國國民的『連結度』最高?這種高度連結,是否會讓他們領取的證件名稱或法律依據與其他人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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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是一道相當經典的法規題,主要難度與鑑別度在於測驗大家是否會被直覺誤導。許多人會理所當然地認為「與我國國民結婚的外國人」必定能取得居留證,卻忽略了法規中嚴密的前提要件。
外僑居留證的核發要件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外國人若要以配偶身分申請居留,其配偶必須是「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亦或是經核准居留之外國人或港澳居民。選項 (A) 僅泛稱「配偶為我國國民」,倘若該我國國民在臺灣並無戶籍或未獲准居留,這名外籍配偶是無法申請外僑居留證的。相對地,選項 (B)、(C)、(D) 則完整符合同條文中其他得核發居留證的法定事由。未來在實務上處理案件時,也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文字的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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