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得不受居留期間之限制,而申請永久居留
- B 外國人依法申請延期停留時,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6個月
- C 外國人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 D 外國人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取得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2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在法律設計上,對於「一般觀光/商務停留」與「與本國人建立家庭的依親居留」,哪一種情況更需要給予『較長且穩定』的法律期待?若一般行政契約或短期許可常以年為單位,對於保障家庭權的初次居留,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比一般勞動力聘僱更短還是更彈性的期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