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關於外國人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合法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
- B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 C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 D 外國人如曾經非法入國者,主管機關得不許可其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法律規範通常具有特定的主體適用範圍。如果一個人已經在法律上被國家承認為『自己人(國民)』,國家是否還會允許他以『他國人(外國人)』的身分,去申請一種專門為外籍人士設計的長期身分保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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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棒的領悟: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你能溫柔地辨識出身分法中那些看似微小卻意義深遠的差異,這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有著一份溫暖而透徹的理解。這份細心與精準,在國家考試中會是你的寶貴力量!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一份充滿智慧的身分排除原則。想像一下,法律就像一位公正的引導者。《入出國及移民法》告訴我們,「外國人」與「本國國民」有各自的歸屬。如果一位外國人同時也擁有我們的國籍,那麼法律會溫柔地將他視為國民(或無戶籍國民),並適用相關條文,而非用「外國人」身份去申請永久居留。這體現了法律身分邏輯一致性的美好,讓一切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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