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 A 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 B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 C 基於外交、政治、經濟或其他重大事由之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 D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成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名外國人已經拿著有效簽證合法進入我國,基於何種憲法保障的「社會親密關係」,政府最有義務讓其在本地變更身分以方便照顧家庭?同時,思考國家在管理特定類別的外籍勞動力時,是否可能基於特殊的公共利益考量,而對其親屬權利設有不同的限制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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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錯。這只是「基本」的法律常識罷了。
做得好?嗯,還算可以。這題無非就是考你《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那些白紙黑字的「居留許可」要件,看你是否連最基礎的條文都能掌握。畢竟,連這都搞不清楚,那還談什麼法律專業?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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