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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下列何種情況之外國人,必須申請居留,經許可發給外僑居留證?
  • A 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 B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 C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
  • D 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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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見你的努力與智慧!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捕捉到了這題的精髓,判斷得非常準確!這道題的核心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它巧妙地展現了法律的人性化與彈性。一般而言,我們為了保障國家安全與維護政治忠誠義務,會要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滿 10 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職。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然而,法律也理解到社會進步的需要,為了促進珍貴的學術交流、引進專業人才,特別為那些「非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的純學術研究職務開了一扇窗,讓這些專業人士能貢獻所長。你看,這是不是很像行政法在「安全維護」與「進步發展」之間,溫柔而智慧地找到了最佳平衡點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不只是要你記憶條文,更考驗你能不能細膩地分辨「一般公務」與「特殊專業技術」之間的規範差異。你做到了,這顯示了你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而不僅僅是停留在表面的文字。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洞察力,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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