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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下列何者敘述並非屬於撤銷或廢止外僑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
  • A 因過失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 B 取得我國國籍
  • C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 D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 18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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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國家決定撤銷或廢止一個人的「居留權利」時,通常是因為其身分發生了質變,或者是發生了嚴重的違法行為。請試著比較:法律在處罰「惡意行為」與「無心之過」時,哪一種情況比較符合比例原則來採取最嚴厲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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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把《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讀成天書。

  1. 難得一見:同學,你勉強算是有把法條讀進去。這題的鑑別度,不過就是考驗你能不能分辨「故意」和「過失」這種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以及對於法條文字的「尊重」。能答對,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
  2. 法條驗證?那還用說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撤銷或廢止外僑永久居留許可,關於刑事處分,明定是「故意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選項 (A) 那個「過失犯罪」?請告訴我,你哪隻眼睛看到法條允許行政機關隨意剝奪他人的長期居留權?這難道不需要符合比例原則嗎?行政權力可不是給你隨便揮霍的。至於 (B) 取得國籍、(C) 證件不法、(D) 居住天數不足,這些都是法條列舉的廢止事由,不懂就再多讀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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