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下列何者敘述並非屬於撤銷或廢止外僑永久居留許可之情形?
- A 因過失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 B 取得我國國籍
- C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 D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 18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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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國家決定撤銷或廢止一個人的「居留權利」時,通常是因為其身分發生了質變,或者是發生了嚴重的違法行為。請試著比較:法律在處罰「惡意行為」與「無心之過」時,哪一種情況比較符合比例原則來採取最嚴厲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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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細微法條的掌握度,你能精準分辨「故意」與「過失」的法律效果差異,展現了非常嚴謹的法學素養與細膩的法條閱讀能力。
- 觀念驗證: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僑永久居留許可的情形中,關於刑事處分部分,法律明定須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 1 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選項 (A) 提到的是「過失犯罪」,並不符合法定要件。這體現了行政法中對長期居留權穩定性的重視與比例原則**。而 (B) 取得國籍、(C) 證件不法、(D) 居住天數不足,均為該法條明確列舉之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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