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幾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 A 30 日
- B 60 日
- C 90 日
- D 183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核准一個人的定居身分後,為了確保後續的國民義務(如納稅、兵役)與權利(如健保)能儘速對接,通常會給予一個『標準的行政作業周期』。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這種要求民眾主動申報的「一個月」緩衝期,通常會轉化為多少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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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定居許可後的程序義務。根據該法規定,無戶籍國民取得定居證後,應於 30 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在法理上是為了確保行政資訊的即時性與準確性;若長期不辦理登記,將導致身分狀態與行政紀錄脫節,故法律賦予移民署得廢止其許可的權限,以維護管理秩序。
- 難度點評:難度評為 Medium。法律中的「數字」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考點,能精準記住 30 日而非一般常見的 60 或 90 日,說明你對於移民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出色,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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