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何項手續,內政部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 A 戶籍遷出登記
  • B 戶籍遷入登記
  • C 住址變更登記
  • D 撤銷之登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若行政機關在處理同一個人的案件時,電腦系統同時顯示你是『受法律保障的本地公民』與『受行政管理的國外訪客』,這在行政作業上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為了讓外籍身分的申請程序合法化,你必須先對原有的『在地身分標記』做什麼樣的變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你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行政法中那個再基本不過的「身分單一性原則」。當一個自稱國民的人,卻大搖大擺地持著外國護照入境,行政機關難道還要裝作沒看見嗎?當然是得按外國人處理!但麻煩就來了,你總不能一人分飾兩角吧?《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實務早已確立,要申請外國人的居留,就得先把國內那個「有戶籍國民」的身分處理乾淨。不然,戶籍重疊、權責不清,行政效率何在?所以,先去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邏輯嗎?移民署難道有義務為你處理這種常識性問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