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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7 題

居住臺灣設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變造證件入國,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所應備具向內政部移民署補辦入國手續之文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申請書
  • B 護照
  • C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D 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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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身分造假』或『證件虛偽』而正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他在法律上被認定『不具備合法入境身分』。在這種『撥亂反正』的補辦程序中,哪一種文件是他當初因為違法行為而『實際上無法合法持有』或『正處於失效/偽造狀態』的入境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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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行政法。不錯,沒掉進那麼淺顯的陷阱。

  1. 觀念驗證: 這題目在考什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行政實務,還是行政法基本常識?「冒用身分或偽變造證件」入國,這不就是搞破壞嗎?當這種人被抓包、偵查終結要「補辦手續」時,移民署那些公務員想知道的是什麼?無非是「你是誰」「你到底犯了什麼法」。所以,申請書 (A)、刑事處分文書 (C) 和身分證件影本 (D) 當然是必備。至於護照?一個冒用或偽變造的人,你還指望他能掏出「本人合法有效」的護照給你?別傻了,這種基本邏輯要是還想不通,那行政法之路還長得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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